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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发布房产中介检查情况 29家中介问题多

南宁发布房产中介检查情况 29家中介问题多

发布时间: 2016-11-07 17:14:36

来源: 南宁日报

分类: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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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市民乐于通过房地产中介手中掌握的大量房源来挑选自己心仪的房子。殊不知,如遇上“问题”中介将面临极大的风险。近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了2016年度房地产中介专项执法检查情况,对全市73家房地产中介机构以及75个中介机构门店、43个商品房销售现场进行了实地检查。检查发现29家房产中介机构(门店)普遍存在无证件公示、无备案证明、无收费标准等问题,而贵人置业、中沃地产、华德地产等3家房产中介机构因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已被立案调查。

29家房产中介问题多

江山地产淡村分店无任何证件公示;广西南宁市永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无备案证明、收费标准;广西雷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备案证明……从市住房局公布的中介机构专项执法检查情况表上来看,这些被点名的房产中介中,无资质备案证明或未公示资质备案证明的就有19家之多;无收费标准的也有12家之多。

房产中介市场参差不齐,究竟为何?南宁市房地产监察支队法规科相关负责人介绍,据初步统计,目前南宁大约有120家二手房中介机构(门店)。大部分房地产中介机构均能按照相关规定守法经营,但由于部分企业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够重视,法律意识淡薄,仍存在着一些违规经营的问题。数据显示,截至目前,监察支队关于合同欺诈、法律禁止交易的房子等法律咨询电话40多起,其中,有很多是没有登记在册的房产中介(机构)。

“相关法规要健全,还要加大对房产中介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相关负责人指出,进一步从立法、司法方面加强对房屋买卖者的权益保护,让法律成为最有力的“保障线”。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进行二手房交易的时候,要提高识别能力和法律法规意识,尤其在购买二手房时,应到住房主管部门查明房屋的权属、抵押状况等。

3家房产中介被立案调查

10月31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广西华德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罚款3万元。经监察支队查明,良庆区银海大道8号“隆新花园”房地产项目二期工程“隆新花园1#楼”(推广案名:隆华·五象国际)在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禁止交易的情况下,中介公司即为该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并向房屋买受人收取了3万多元的服务费。据了解,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侵害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除上述中介公司外,在此次专项检查中一并被立案调查的还有广西中沃房地产有限公司、广西贵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违规原因均为为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涉嫌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专项执法检查中,行政机关会对存在违规经营问题的中介机构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中介机构不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进行改正的,行政机关将采取如下措施:第一,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敦促其及时纠正违规经营行为。第二,依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三,根据企业违规经营的具体情况,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违规企业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等。另外,按照相关规定,最高被处3万元的罚款。

针对南宁市房地产市场存在的有关问题,市住房局下一步除保持对房地产市场日常监管的力度外,平时工作中也会加强巡查、不定期抽查,并根据需要,联合工商、物价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整顿活动,及时发现、查处、制止房地产市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营造健康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市民购房关键要看预售证

在中介市场不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存瑕疵的情况下,市民购房应注意些什么?南宁市房地产监察支队结合近年来房地产交易的典型维权案例和市民普遍关心的热点、敏感问题,向广大购房者支招。

购买商品房最主要的是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查看时,购房者应重点注意下列两种情况:首先,要注意购买的商品房是否属于核准预售的楼栋以内;其次,确认售房公司是否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的预售公司一致,如果不一致,则需要查看相关的售房委托书。如果购房人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疑问的,可登录南宁市房产管理局政务网查看相关预售许可证的信息。

提醒购房人,一些开发企业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开发销售(俗称“小产权房”),根据国家现有法律法规,集体土地禁止进行房地产开发,也禁止“小产权房”向集体以外成员进行销售,此类项目均无预售许可证,也无法办理房产证,还可能属于“两违”建筑而遭到有关部门的强制拆除等,购买存在重大风险。

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不要轻易支付购房定金。签订合同后,购房人可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企业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可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网站(http://www.nnfcj.gov.cn/)查询相关备案信息,核实真伪。此外,为避免因“一房两卖”造成损失,建议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预告登记进行约定。

为保证商品房预售款专款用于商品房项目建设,商品房预售款应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的监管银行及有关信息已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注明,《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对此亦有专门条款作出约定。购房人交付购房款时,应确认购房款转入账户与专用账户一致,如果账户信息不一致的,可拒绝并要求售房人予以更正,同时立即向南宁市房产监察队举报。

责任编辑: wuyef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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