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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与租客签订了5年房屋租赁合同,租客竟拿房子来干这事!

发布时间: 2018-11-14 09:49:25

来源: 桂林生活网

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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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房东晓倩与租客阿宁签订了一份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随后,阿宁便将此房转租给他人经营民宿,当上了二房东。晓倩知道后,认为阿宁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要求解除合同。而阿宁声称,两人此前已达成口头协议,晓倩同意其将此房屋用作经营用途,故不答应解约。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小倩一纸诉状将阿宁告上了法院。日前,七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房东租客各执一词

2016年10月,晓倩在网上发布了自己位于穿山东路附近一间88平米住房的租房信息,阿宁看到后便与晓倩进行联系,表明想要承租该房屋。双方见面协商后,约定每月租金2600元,晓倩收取5200元保证金,签订了为期五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其中,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若阿宁擅自将房屋转租或转借,晓倩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使用权。

2018年8月,晓倩突然发现该房屋被阿宁以每月3200元的价格转租给了王某经营民宿。由于客人在房屋内大声喧哗、乱丢垃圾,引起了周围邻居的强烈不满。晓倩对此感到不快,她认为阿宁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房屋租赁合同第八条的约定,且转承租人在改造房屋为民宿的过程中可能损害了墙体结构,因此她还要求阿宁对此进行赔偿。

阿宁则认为,他正是看中了房屋优越的地理位置,准备进行商业经营才向晓倩承租该房屋,且承租前得到过晓倩的口头同意,允许其对房屋作经营使用。阿宁认为,是租房市场的行情上涨使晓倩感到不平衡,才想要收回该房屋另租他人。

法院:口头协议未经证实 判租客违约

由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18年9月14日,晓倩将阿宁起诉至七星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收的5200元保证金不退,就房屋改造成民宿的过程中可能造成了墙体损坏,同时请求判令阿宁对此给予经济赔偿。

庭审过程中,阿宁也提供了房屋现状照片,证明其只是在屋内添置了空调、桌椅等物品,没有变更过房屋结构,更没有损坏墙体结构。这一情况经法官见证、晓倩进入房屋当场验证后得到确认。

鉴于该案事实清楚,案值标的较小,但双方争议较大。为了避免小纠纷激发成大矛盾,法院决定对双方进行调解。



在现场检验之后,晓倩撤销了对阿宁的损害赔偿要求,但仍然坚持解除承租合同并不退回保证金。阿宁则坚持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晓倩赔偿因其强行收房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法官了解到,晓倩自2018年4月起,在未与阿宁进行充分协商的情况下,在该出租房所处小区内四处张贴收房告示,并采取报警、找人强行进屋收房的形式干扰阿宁的转承租人使用房屋,对阿宁的声誉产生了一定影响,但不致产生实际损害后果。而阿宁明知承租协议约定不得转租,仍将该房屋转租他人,又未能对双方曾有口头协议一事提供证据,确系违约,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情形。

经过法官的法律知识教育,阿宁与晓倩都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不妥,阿宁同意与晓倩协议解除合同,晓倩也表示愿意退还5200元保证金。目前,双方已办理完相关交接手续。

法官提醒,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最好应注明租房用途,承租人要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妥善使用房屋,不可因一己私利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甚至毁坏房屋结构,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而房东在发生纠纷后也要克制冷静,切不可采取过激措施维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蒋璇 通讯员余慧晶 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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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ouyangyis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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