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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发布了新规定!

发布时间: 2020-08-20 16:21:04

来源: 楼盘网

分类: 业界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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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维修资金是个啥?


物业维修资金常称作房屋“养老金”,是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而专设的资金。

它在购房款、税费、物业费之外,单独筹集、专户存储、单独核算。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不是特别的交易或法律关系,而是为了准备应急维修、更新或改造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等方面

如果小区内公用道路、电梯、消防、二次供水、公共屋面、公共外墙、公用车库或者小区公用健身器材等公用部位或公共设施设备出了问题需要维修,那么这笔钱就会拿来用。


与过往相比,这笔钱的交存有哪些变化呢?

交存时间和方式:

这一点与之前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之前按照《桂林市物业维修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操作办法》(市房〔2011〕72号)第八条规定:属购买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售房合同中以专门条款与购房人约定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有关事项,由购房人在办理购房合同备案手续前,按市房产管理局公布的相应标准直接交存入管理中心指定的专户。

实际操作中,大多都是在开发商交房前通知业主持物业维修资金的缴款通知单前去银行交纳。
现在明确购房业主应当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三十日内足额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并向开发建设单位提交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时,应向管理机构提交业主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也就是说,现在明确了交存时限,必须在签订合同后三十日内把物业维修资金交存至管理中心,只有办理了交存手续才能办理网签合同备案。

《通知》还明确:在2020年1月1日之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办理网签备案的,购房业主应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

2020年1月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备案的,仍按《桂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归集新建经济适用房、市场化运作建房、集资建房等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市房〔2012〕71号)规定时间交存维修资金,即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交存即可。


责任编辑: ls_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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