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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发布时间: 2021-02-03 14:53:43

来源: 楼盘网

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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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充分利用已有农村不动产登记成果,按照“房地一体”的登记要求,以“总登记”的模式,全面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到2021年底,“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颁证率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 “应登尽登”,建成各级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实现自治区、市、县(区)三级的农村不动产数据全面汇交至自然资源部。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指出,各地要按照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要求,全面、分类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对于不动产登记改革前未登记发证的,全面开展权籍调查后,依法登记发证。对于不动产登记改革前已登记发证,但未开展权籍调查或已有数据不能满足“房地一体”登记要求的,补充开展权籍调查后,依法登记发证。对于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已登记,地上房屋或建(构)筑物未登记的,补充开展地上房屋或建(构)筑物权籍调查后,依法登记发证。对于不动产登记改革后已登记发证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入库和汇交的要求,开展整合入库工作,确保数据实时上传、汇交。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强调,各地要采用无人机倾斜摄影测量与图解法、解析法或勘丈法等测量技术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做到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全覆盖。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予确权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对乱占耕地建房的,待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政策后再按规定处理。对“一户多宅”、超面积、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等问题,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处理。农村妇女因婚嫁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村民进城落户,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农房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要加强农村不动产登记成果信息化建设,建设完善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数据库,实现确权登记成果的数字化和信息化管理。同时,要推动农村不动产数据信息的互通共享,确保可查询,能共享,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基础保障。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求,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机制,强化沟通协调,压实工作责任,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全面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年内完成目标任务。由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一律不得收取调查测量费和登记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将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工作开展。厅将加大对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


责任编辑: gldan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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